見到了貴會關於所得稅扣繳太高的說明後,我的意見是:

一、對大陸人士改執行外國人之扣繳規定,是改變了對大陸人民身份認同的嚴重問題。以中華民國之名義,將大陸人民視為外國人,是將大陸人民排斥於中國人之外,這造成了對大陸人民歷來自認是中國人的立場的極大的政治傷害。

二、在未廢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情況下,有關當局停止執行該條例的第25條,改執行外國人之扣繳規定,是掏空中華民國,實行台獨的濫用職權行為。這一濫用職權的行為,同時傷害了被邀請的大陸人士的權利。我來台灣後,直到得知貴會的說明之前,相關當局從未把大陸人民視為外國人即非中國人的真實情況如實地告知我,這就剝奪了我能據實情作出抉擇或改變抉擇之權,侵害了我的權益和給我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創傷。

我請貴會向有關當局轉述我的上述意見和抗議,並望其糾正。

 

   

05-7-10斗六市

 

張教授忠培鑒:

您在李國鼎基金會所辦理之座談會上所提書面意見敬悉。有關所得稅的問題,容再詳細說明。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92年10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第25條規定修正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大陸地區人民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徵機關申報納稅。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大陸地區人民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前二項之扣繳事項,適用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適用之扣繳率,其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再者,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訂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3條規定,不論中華民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人士,均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183天為扣繳稅率之計標準,即使是中華民國籍的人民,如未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亦一體適用扣繳所得20%。該標準詳細扣繳說明如

 

   2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徵機關。
 (二)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 短期票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 軍、公、教退休 (伍) 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應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徵機關。
 (三)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四)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下列所得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 除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二)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三)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3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三、從上面說明,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扣稅問題,是由中華民國相關稅法統一規定,並非針對國籍而有所不同,亦無台端反映有任何政治立場之考量。國科會在座談會及李國鼎基金會網頁上提供有關所得稅扣繳標準之說明,主要係因過去來台之大陸地區人士反映,渠等之扣繳標準較外籍人士重,然經相關法令修正後,目前已趨一致,而於說明篇幅的影響,趨向較簡略的說明,如造成誤會,謹致歉意。

四、現在是全球化的時代,交流是學術進步的動力,我們非常歡迎來自各個領域的菁英,共同追求更自由、健全的學術環境及學術發展。

    敬頌

時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綜合處 鄭瓊芬

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