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科技研究現況座談會

會 議 紀 錄

 

一、時  間:2005627日(星期五)下午230

二、主 人:劉處長錦龍

萬秘書長其超                       紀錄:葉惠晴

三、出席人員:胡正發博士、朱春玲博士、楊乃喬客座教授

銀建中副教授、安保禮副教授、鄭  英博士、

張忠培客座教授、孔祥蕾博士、張柏林博士、

宋永霞博士、黃翰雄博士、趙  琦博士

 

列席人員:陸委會文教處  王學奮專門委員

國科會綜合處  呂科長東吉、韓伯鴻副研究員、

鄭瓊芬專員

自然處  楊進榮研究員

工程處  唐又新助理研究員

人文處  陳育芬助理研究員

李國鼎基金會  葉惠晴、羅文珊

 

四、主持人致辭(萬秘書長)

 

此項會議屬延續性工作,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綜合業務處囑託李國鼎科技發展基金會辦理,除國科會各處室同仁參加外,大陸委員會亦表關心,派請專門委員參加,以聽取大陸來台科人員在台生活與研究上之意見或建議,作為雙向交流和未來業務改進之參考。大家亦可瀏覽李國鼎科技發展基金會網站www.ktli.org.tw參考相關資料及大陸科技人士在台通訊名錄,若有任何疑問可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無法回答的問題,也將替各位向相關單位協

 

五、國科會綜合處呂科長

針對歷年來,大家常遇到的問題,作以下說明:

(一)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台4個月起即可申請加入健保,尚未達4個月以前可以辦理勞保或投保國際險,投健保者,國科會補助雇主負擔之經費,投保國際險者,負擔保費之65%。眷屬可比照投保健保,但國科會不予補助保費。

(二)入出境證之使用:

1. 首次申請核發,不論停留期限可申請「單次入出境證」或「逐次加簽入出境證」。

2. 持「單次入出境證」,可於有效期限內入出境一次,短期出境時可至境管局換發臨時入出境證(有效期三個月),正本留置境管局,回台後再予換發,逾三個月未回台,則撤銷原入出境證。如出境回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可能遭到再出境之手續困難,唯此非我方之規定所致,必需由大陸主管當局設法簡化其再出境手續。

3. 持「逐次加簽入出境證」於每次出境日前先至境管局辦理加簽即可。

4. 來台長期科技研究人員可於入境後向境管局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證」,經審查同意後即可換發。

5. 入出境到期須辦理延期者,請於到期一個月前由學校(或研究機構)直接至境管局申請延期。

(三)200431日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扣繳規定,由原「就源扣繳」(一律扣繳10%)修正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於課稅年度內居留、停留日數合計未滿183日者,扣繳20%,滿183日者,於離台時向稅捐機關辦理結算申報(辦法比照一般外籍人士之扣繳規定)。

(四)自20052月起,國科會已將大陸來台科技人士與外國科技人士之補助項目、標準及管理規定,修正整合為「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其補助辦法與一般外籍人士相同,適用一致性之規範,以簡化手續。

六、意見與答覆

(一)今年4月初才來台灣,不清楚計畫到7月以後是否能繼續,且至今尚無法投保健保。

答覆: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期限係依邀請單位所提來台之活動及事由核給,新年度計畫已陸續核定,會後將與學術處聯繫,會查明情形而提前告知,然是否續聘仍應視計畫執行機關(即邀請單位)之考量。至於健保須於台灣停留滿4個月以上方得加保,未能投保期間可投保國際險以為彌補。

(二)實驗室管理問題:

1. 部份的研究人員有排外的心理。

2. 研究人員急於得到研究結果,往往忽略有毒藥劑使用之安全性,而造成實驗室污染及大家的危險。

答覆:寶貴意見將轉知計畫主持人。

(三)中研院區租屋費用太高且遇房東不願租賃給大陸人士。

答覆:中研究院延攬人才甚多,未能提供足夠的學人宿舍,而無法一一照顧到每位外籍人士,將會適時請各延攬機構或研究計畫主持人盡力協助。

 

(四)派出所每位員警對於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要求所備資料不同,難以辦理?

答覆:建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網站www.npa.gov.tw,依據網站內之SOP備妥所載必備文件及資料,依法辦理即可。

1. 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由當事人自入境十五日內繳 驗護照、入境證影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2. 申請停留簽延期:填寫申請書一份,繳驗護照、停留簽證並檢附申請延期理由之證明文件向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辦理。

(五)隨行來台子女無法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所。

答覆:依據94628日教育部發布「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就學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申請就讀幼稚園者,其屬公立幼稚園,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幼稚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李國鼎基金會:會後詢問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回覆意見:(1)台北市立幼稚園可招收外籍人士之年滿五歲幼兒,且優先考慮招收,如逾期未報名,可在學期開始前,電每一所公立幼稚園是否還有名額可供就讀;(2)注意事項:各縣市公立幼稚園之招生資格或有不同,可電各縣市之教育局。

(六)本身是物理人員,希望可進入核電廠,有助於研究,但核電廠無法允許大陸人士進入。

答覆:核電廠之管理屬於該機構內部規定,其他單位必須尊重。

(七)可否開放父母來台探親?

答覆: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核定停留期間逾4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18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台,暫未開放父母之隨行來台。

(八)若研究績效好,可否加薪?

答覆:來台滿年後,將視工作表現績效決定是否續聘及調整酬金。

(九)大陸科技人士進入台灣,是否要備回程機票?

答覆: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停留期間逾6個月者,不在此限。

(十)同行眷屬想回大陸探親,該如何辦理手續?

答覆:持單次入出境證,在台停留有效期間尚逾四個月以上者,得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在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證;逾期未返者,如須再行來,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洽境管局表示,如有需要請檢具入出境證申請書、旅行證及邀請單位同意函,向境管局櫃台遞件申請。

 

七、綜合意見回覆

(一)原則上在每年6月底至7月初,學術處已審查計畫完成核定清單,可請計畫主持人直接向學術處同仁查詢,即可得知是否續聘及延攬期限。

(二)申請來台手續

1. 從計畫主持人提出補助申請及邀請單位向境管局申請入境許可,大約在12個月間可以獲知結果,但大陸人士於取得我方之入境證件後,尚須在大陸地區辦理出境許可,該段審批程序必需由大陸主管當局配合,希望各位回大陸時能適時反映,增進雙方交流之便利。來台停留期間逾4個月者,得有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同行來台。國科會將酌予補助配偶及子女之來回機票。

2.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眷屬來台之申請手續,可與本人同時申請,如未能同行來台,於在台期間隨時可提出申請,申請及審查程序都較本人簡化。

(三)辦理在台大陸科技人士聯誼活動,以增加交流機會乙節,可由李國鼎基金會籌辦,國科會將適度予以支持。

(四)國科會補助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酌予補助其本人、配偶及眷屬來回程機票;在台教學研究費用之補助係以實際在台參與研究及教學期間給予之費用,回大陸期間係屬個人行程,歉難補助。

(五)各部會所訂立延攬科技人才補助辦法有所差異,建議來台前與計畫主持人詢問清楚契約內容。

(六)「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表單上有證別(單次、逐次加簽、多次)之分,是因為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短期來訪適用勾選單次入出境,與特定科技人士需要逐次加簽、多次入出境之狀有所不同而設計選項。

(七)全民健康保險係國民保險,投保對象為中華民國公民,而為照顧在台長期居留者,擴大投保對象至持有外僑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國科會並向相關部會爭取來台長期科技研究之大陸地區人士可比照投保,有需在台停留4個月即得加保之規定。

(八)涉及兩岸交流等大陸事務法規可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www.mac.gov.tw瀏覽參考。

八、國科會劉處長總結說明

(一)將請陸委會參考並議納入國科會2006年度兩岸交流工作計畫,編製生活手冊,內容包含辦理各項來台手續資料、交通、通訊、環境等。

(二)國科會將提醒學校或研究機構提供改善機制及配套措施,請延攬之教授與學校主動幫助大陸科技人士住宿及生活之安排。

(三)國科會將與相關單位協商是否進一步放寬法規,若干已簡化之手續,也是前幾次參與會議的大陸科技代表發揮「前人種樹」之建議成果。

(四)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大家隨時與國科會綜合處(02-2737-7569)或李國鼎基金會(02-2393-5991)聯繫,或者將您寶貴意見、問題傳至:aphroyeh@ms52.hinet.net(李國鼎基金會),我們會儘快為您協答案。

九、散會(下午520分)

 

附件

Ø 94年度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台情形問題彙整

Ø大陸科技人士在台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