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科技研究現況座談會

會 議 紀 錄

 

一、時  間: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230

二、主 人:萬秘書長其超

劉處長錦龍(呂科長東吉代理)      紀錄:葉惠晴

三、出席人員:莊舜堯博士、王愛琴博士、汪學廣博士、

吳金爐博士、谷雲樂博士、吳小寧博士、

李祖樞客座教授、銀建中博士、陳遠富博士、

黃根生博士、羅廣禮博士、陳尚君客座教授、

吳懷祺博士、李保紅博士、春波博士、

 

列席人員:

陸委會:文教處   陳科長姝廷

國科會:綜合處   韓伯鴻副研究員、

自然處   楊進榮研究員、

工程處   春妙副研究員、

人文處   陳育芬研究員、

科教處   (請假)、

生物處   (請假)、

何宜慈科技發展基金會  汪秘書長忠甲

李國鼎科技發展基金會  葉惠晴、羅文珊

 

四、主持人致辭

 

(一)萬秘書長其超

此項會議係李國鼎科技發展基金會每年應國科會綜合業務處之囑託辦理,以聽取大陸來台科人員在生活與工作上之心聲,並作為雙向交流和未來業務改進之參考。

 

(二)綜合處呂科長說明

近年來透過意見交流,經協調各主管機關,陸續改善放寬之規定,包括:

1. 科技人士在台最長期間可達六年,國科會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研究執行成效良好者,最長可補助六年;「客座人員」最長可補助三年。

2. 在台四個月起即可申請加入健保,尚未達四個月以前可以辦理勞保或投保國際險,投保健保者,國科會補助雇主負擔之經費,投保國際險者,負擔保費之65%。眷屬可比照投保健保,但國科會不予補助保費。

3. 入出境證之使用:

(1) 首次申請核發,不論停留期限可申請「單次入出境證」或「逐次加簽入出境證」。

(2) 持「單次入出境證」,可於效期內入出境一次,短期出境時可至境管局換發臨時入出境證(有效期三個月),正本留置境管局,回台後再予換發,逾三個月未回台,則撤銷原入出境證。如出境回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可能遭到再出境之手續困難,唯此非我方之規定所致,必需由大陸主管當局設法簡化其再出境手續。

(3) 持「逐次加簽入出境證」於每次出境日前先至境管局辦理加簽即可。

(4) 來台長期科技研究人員可於入境後向境管局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證」,經審查同意後即可換發。

(5) 入出境到期須辦理延期者,請於到期一個月前由學校(或研究機構)直接至境管局申請延期。

4. 2005年起,國科會將大陸來台科技人士與外國科技人士之補助項目、標準及管理規定,修正整合為一致性之作業要點,適用一致性之規範。

五、意見與答覆:

(一) 由於來台服務期間常為一年,而多半由8月份開始到次年7月,以至於第一年812月不足183天,而必須課以20%之高額所得稅,建議是否能改為每月計稅?

答覆:我國所得稅,由1月計算到12月,是全國所有納稅義務人通用。所得扣稅制度於9331日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扣繳規定,由原「就源扣繳」(一律扣繳10%)修正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於課稅年度內居留、停留日數合計未滿183日者,扣繳20%,滿183日者,於離台時向稅捐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實質內涵與一般外國人之扣繳規定同)。所提建議將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

(二) 目前僅延攬客座教授與博士後研究人員,能否擴大到就讀博碩士學位之交流?

答覆:學位授與及認證屬於教育部權責,在培育階段之學生身分交流亦由教育部與陸委會辦理,據了解,目前該二部會均有推展一定範圍之交流活動。

(三) 兩岸科技交流可否支持各項科技競賽,如機器人足球賽?

答覆:目前並無特別限制。

(四) 來台已有一段時間,尚未得到學校撥付薪資,是何原因?

答覆:國科會核定後,學校即可向國科會請款。若干學校在確定已核定後,即會自動先行墊付予來台人士,而不必遲至國科會之款項入帳才支付。如有個別困難,可向國科會反映,將請學校較便民之措施。

(五) 可否將各種相關法令寄給我們?

答覆:歡迎查詢國科會網站網址:www.nsc.gov.tw,李國鼎基金會也會在近日內將資料置入網站網址:www.ktli.org.tw,方便大家使用。

(六) 在第三地之工作經歷能否被承認,列入核薪考量?

答覆:來台客座科人員之學經歷均係經過學術處聘專家評量,並非硬性規定全部承認或不承認。

(七) 申請博士後研究計畫內並無機票補助?

答覆:請學校單位申請計畫經費變更、追加,可與國科會綜合處同仁或延攬單位進一步聯繫。

(八) 綜合意見回覆

1. 來台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得有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同行來台。國科會視聘期酌予補助配偶及子女之來回機票。

2. 只要憑入出境證的編號,即可至銀行辦理開戶。

3. 年終獎金之發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當年度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領取,不論國內外人士均適用。博士後研究有年終獎金,惟需符合上述條件,客座人員係屬短期研究講學,故無年終獎金,此為通則,並不限於對大陸地區學者。

4. 來台滿年後,得視工作表現績效調整酬金。本會目前擬將「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及「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三項補助作業要點整合一,未來在補助項目、標準等均與一般外籍人士相同。

5. 來台住宿及生活之安排,均請延攬之教授與學校協助負責。

6. 可以查詢「中華發展基金會」網站(隸屬陸委會),也有大陸科人員來台研究、講學之相關補助辦法。

 

六、散會(下午430分)

附件 --- 科技人士在台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