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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 助 目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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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送 優 秀 博 士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赴 國 外 ( 不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 以 外 語 宣 讀 論 文 , 且 親 自 參 與 各 項 研 討 會 , 加 速 對 科 學 新 知 、 技 術 發 展 及 新 的 研 究 方 法 之 瞭 解 , 以 提 昇 其 研 發 能 力 , 增 進 歷 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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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 請 資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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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 向 教 育 部、國 科 會 或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而 未 獲 補 助 者 。 2. 需 有 一 篇 ( 含 ) 以 上 論 文 被 國 外 刊 物 或 學 會 接 受 。 3. 由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有研究生出國開會補助辦法,且名額眾多,因此請先申請國科會補助。若未能得到補助而有特殊需要者,始說明原因,向本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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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 請 方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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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申 請 人 在 學 之 學 校 備 函 , 於 會 議 日 四 星 期 前 送 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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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 請 應 繳 文 件 : ( 格 式 請 自 行 列 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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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2. 教 授 推 薦 函 , 包 含 是 否 由 學 生 親 自 作 口 頭 宣 讀 。 3.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及 主 辦 單 位 邀 請 函 。 4.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 5.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6. 在 校 成 績 及 外 語 能 力 之 說 明 。 7.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件 , 如 曾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之 結 果 說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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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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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往 返 機 票 : 由 國 內 至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地 點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往 返 飛 機 票 ( 經 濟 艙 ) 。 2. 出 席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用 。 3. 補 助 金 額 : 歐 洲 地 區 以 新 台 幣 三 萬 伍 仟 元 為 上 限 。 美 洲 地 區 以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為 上 限 。 日 本 地 區 以 新 台 幣 二 萬 元 為 上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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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審 查 要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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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 申 請 人 提 出 之 論 文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為 主 要 評 審 標 準 。 2. 申 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性 質 及 其 學 術 上 之 重 要 性 。 3. 本 會 以 鼓 勵 初 次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者 為 優 先 補 助 , 同 一 申 請 人 以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 4. 申 請 人 在 其 他 單 位 獲 有 部 分 補 助 時 , 不 得 再 向 本 會 申 請 補 助 。 5.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申 請 人 面 談 , 以 測 定 其 外 語 表 達 能 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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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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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 應 將 機 票 存 根 、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註 冊 費 收 據 經 學 校 會 計 單 位 驗 證 後 , 備 函 向 本 會 申 請 核 銷 歸 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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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會 提 送 出 國 開 會 報 告 。 (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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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 會 連 絡 方 式 :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7- 936號 信 箱 電 話 :(02)2393-5991 傳 真 :(02)2393-5920 E-mail: ktli@ms15.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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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方案也得到財團法人台北市何宜慈科技發展教育基金會共同贊助,並歡迎各界共襄盛舉,嘉惠學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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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團 法 人
李 國 鼎 科 技 發 展 基 金 會
台 北 郵 政 7-936 號 信 箱
TEL : (02) 2393-5991
FAX : (02) 2393-5920
E-mail : ktli@ms15.hinet.net